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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刘x鉴驾驶粤K98V05小型轿车从水东往观珠方向行驶,在15时许行驶至G325国道388kM十200M路段时,因超速并超车,超越到相对方向另一侧卢x玉正常行驶的车道上,致使卢x玉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刘x鉴造成的,刘x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事故发生地段是弯道,刘x鉴在弯道上超速行驶并超车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二、根据刘x鉴驾驶粤K98V05小型轿车的撞击点以及粤KK340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事故现场位置图和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足以证明粤K98V05小型轿车是在超车时才碰撞到相对方向另一侧的粤KK340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同时刘x鉴驾驶粤K98V05小型轿车车内也装有行车记录仪,但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刘亚鉴擅自销毁了内存卡,足以证明刘x鉴损毁证据,刘x鉴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三、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电公交认字[2020]第67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卢x玉驾驶机动车不靠右侧通行不符合事实,卢x玉当时正是在公路的右侧正常行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显偏袒刘x鉴,导致双方责任认定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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